税务登记
2017-11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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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什么情况下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:

   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,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,应自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,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;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,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,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。


二、纳税人的情况发生以下变化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:

 (一)改变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的名称;

  (二)改变法定代表人;

  (三)改变经济类型;

  (四)改变地址或经营地点;

  (五)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。

  (六)改变生产经营期限。

  (七)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。

  (八)电话号码发生变化。

  (九)税务登记其他内容发生变化如开户行信息。


三、变更税务登记应办理哪些手续:

  (一)变更税务登记应向税务机关报以下资料;

    ①提供变更后的《营业执照副本》及复印件;不需办理《营业执照》的有关单位批准变更后的文件及复印件;

    ②提供变更内容(项目)的相关证件及复印件;

    ③跨所变更的需经原主管征收所批准,并填报《局内跨所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》;

    ④填报《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》,并加盖公章、代码章;

    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及复印件;

    ⑥携带原《税务登记证》正副本、购领发票卡;

  (二)税务机关应自收到《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》和有关证件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,符合规定的,应将变更事项在税务登记证件的副本中“变更记录”页上填列变更内容和时间(或只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变更修改)。变更税务登记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中登记项目的,应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,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、副本。


湘公网安备 43012102000451号